人民网北京11月16日电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今日公布《快递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作业人员以抛扔、踩踏或者其他危害快件安全的方法处理快件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快递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促进和规范快递业健康发展,保障快递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加强对快递市场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使用快递服务以及对快递市场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快递和快件含义】本条例所称快递,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以下统称快件)按照封装上的名址快速递送给特定单位或者个人的活动,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
第四条【服务基本要求】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依法经营,公平竞争,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
第五条【快件安全保障】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快递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或者非法检查他人快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