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快件损失赔偿责任险种,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
第二十条【快递服务查询和投诉】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公布联系方式,保证与用户的联络畅通,向用户提供业务咨询、快件查询、问题投诉等服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及时、妥善处理用户的投诉。
第二十一条【停止和暂停服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停止经营的,应当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对尚未投递的快件作妥善处理;处理办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规定。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暂停快递服务的,应当及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向社会公告暂停服务的原因和期限,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
第四章 快递安全
第二十二条【禁止和限制寄递】禁止寄递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物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
禁止、限制寄递物品的目录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
第二十三条【验视义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验视内件后,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在快件运单上作出验视标识;用户拒绝验视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受用户委托长期、批量提供快递服务的,应当与用户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安全保障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