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张某与门某兄弟二人共同乘坐李某驾驶的汽车,在昌平区某路口弯道处发生交通事故。张某被甩出车外,身受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司机李某因酒后、超速驾驶已被判刑。
独生子遭遇意外,张父难以承受这样的痛苦。门某兄弟二人与李某共同饮酒后将未成年的张某约出去玩,张父觉得,在明知李某醉酒的情况下,门某兄弟二人仍然不顾酒后驾车的危险性,带领自己的儿子乘坐李某醉驾的车辆,对惨剧的发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一纸诉状将门某兄弟告上法庭,要求二人向自己做书面道歉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共计30万元。
一审法院查明: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此次交通事故中李某为全部yinguoguanxi责任,门某兄弟无责任,李某因犯交通肇事罪已判刑。在案件审理期间,李某向张某家属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5万元,且已获得张某家属谅解。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张父的诉讼请求。
张父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一中院。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张父所称的门某兄弟劝说张某一同前往的行为与张某的死亡之间并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不应认定二人行为构成侵权。最终,终审判决驳回张父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