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牟县郑庵镇前李庄的高彦军实名投诉,郑庵前李庄村委会卖地搞开发,夺走他们一家的承包地,不给他们一家占地补偿款,强制剥夺他和妻子女儿的生存权利,超低价强制拆迁他们家的房,致使他和妻儿无家可归,多次向村镇领导反映无人解决,希望媒体向社会呼吁,整治这种不法行为,为我们声张正义,还我们的生存权和村民的合法待遇!投诉如下:
我叫高彦军,男,43岁,中牟县郑庵镇前李庄一组,1999年与妻子李娟登记结婚,领有结婚证。
2000年经前李庄村领导班子同意,我以上门女婿将户口迁入前李庄,当年村里分有承包地和宅基地,一直交着提留款,同时也享受粮食补贴和村民其它待遇。
2009年前李庄村委干部换届,新一届村干部以我和妻子李娟没有举行结婚仪式,家里有男孩不招上门女婿为理由,停止发放我们的粮食补贴,说要收回我们的承包地,从此不让我们夫妻和女儿享受村民待遇。
村里2011年8月23日形成会议记录,说家里有男孩的家庭不让招上门女婿。
我和家人向村里要文件,村干部提供的几份会议记录,没有时间,笔迹明显出自一人所写,签字的只有个别群众,而且不是本人所签,疑点重重。村支书郭秀花说群众大会通不过,这不能作为理由,任何一届村干部不能随意篡改法律法规,“村规民约”可以有,但是,必须在国家法律的范畴内落实!
2012年年底,村里400亩耕地卖给开发商,每亩80万,每人分得4.5万元的占地款不给我们。2013年中秋节每人3000元,修路占用村里耕地每人6000元,青苗费补偿等等都不给我们夫妻及女儿。村子里原来约有1300亩耕地,现如今已经被卖掉所剩无几,补偿款剩余巨额账目不公开。2013年3月,村里从新分地,不给我们,中间托人请客才保留了耕地。
2015年7月31日上午,镇里和村里带领社会闲散人员一百多名,强行将我们家的东西搬出去,将我们家的两层楼房推倒,不给安置费,不管我们的死活,致使我们们一家在高达38度的夏天,白天到桥下避热,晚上睡在马路边。
我们村要建汽车博览园,要拆村民的房子,补偿超低,我们家原有两层楼房带地下室共计263平米,说要给拆迁补偿9.3万元,还不够成本,要扣掉每口人60平米的4.1万元,将来还得倒拿钱。况且补偿的标准不统一,和村支书、队长关系好的补偿多些,没关系的就少。约30户村民不同意,都遭强拆。
强烈抗议和请求
1、2000年经前李庄村领导班子同意,我以上门女婿将户口迁入前李庄,分有承包地和宅基地,交着提留款,同时享受同村村民其它待遇。新一届村干部凭什么朝令夕改,我们应有的村民待遇,为什么被剥夺?
2、婚姻法规定,男方可以到女方家落户,男女婚姻关系是从领证之日起生效,是否举行仪式只是风俗问题,和法律无关。
3、没有协议,没有妥善安置村民就强行拆迁,是违法行为。
4、农村的土地承包法规定,村民待遇问题,既然同意男方落户到女方家,有户口,就该享受村民待遇。男方已经入户多年之后,形成的村规民约不能随意改变原有的待遇,可以对村规以后的上门女婿有效。
有关国家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九条中明确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中牟县郑庵镇前李庄因而上门女婿及其家庭成员应享有同该集体其他成员一样的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2、我国法律规定,凡户籍和居住地在本村、且履行了相关义务的村民,都有权享受应有的村民待遇。高彦军是前李庄一组村民,就应与其他村民享有同等权利。该村村干部以高彦军是“上门女婿”为由,剥夺他应该享有的权利,这种决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3、中央再次重申:拆迁不得违法违规强制拆迁。并且对强拆事件中,强制拆迁的主要责任人进行了责任追究。中牟县郑庵镇前李庄不顾国家法律政策,仍然顶风作案,补偿协议不达成,就强推强拆!
4、我们村民不是不支持政府搞建设,但是 ,为了谁而发展。在拆迁过程中,中牟县郑庵镇前李庄各级领导自己都不遵守法律,又如何引导群众在法律框架下表达诉求?连个体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得不到维护,所谓的“公共利益”又如何取信于民?
5、推行阳光征收维护农民利益;当半夜拆迁的推土机与愤慨的村民对峙时,应该 “先安置后搬迁、先补偿后拆迁”。对那些默许纵容、甚至亲自批准“违法强拆”的领导干部,需要坚决依法严肃问责,使“禁止违法强拆”这根红线,成为“高压线”,成为党和政府公信力的“生命线”
对于此事件本媒体仍在继续关注!(作者:郑义剑)
本文转自中国法制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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