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曾因故意伤害罪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出狱不足三年再因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就这样一个累犯,坐牢10年后竟能奇迹般出狱。返乡后,公然招摇过市,嚣张跋扈不可一世。在当前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之时,一个杀人犯,如此无法无天,无论于法于情,都很令人费解。为此,该案犯在河北保定市成为了人们的饭后谈资,造成了恶劣影响。
据了解,该杀人犯叫刘建雄,1980年5月出生,河北保定市人。1998年7月22日,刘建雄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保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尚在服刑期间的2006年5月(刘建雄被提前5年释放,于2003年10月7日出狱),出狱不到三年的刘建雄再次作案,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此次是刘建雄、孙志军等五人团伙作案,刘建雄是主犯。2007年6月25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保刑初字第10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刘建雄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让人费解的是,被判无期徒刑的累犯刘建雄,坐牢10年后竟然被释放出狱。
经调查,2010年4月22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罪犯刘建雄无期徒刑改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5年。2016年2月22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刘建雄、孙志军犯故意伤害罪部分再审(注:刘建雄、孙志军等五名团伙成员,被羁押在不同看守所,均按个案审理)。2016年12月12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冀06刑再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撤销原审对刘建雄的量刑部分,改判为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刑期自2006年5月14日起至2021年5月13日止)。2017年2月17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对罪犯刘建雄减去有期徒刑4年2个月,剥夺政治权利5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5月14日至2017年3月13日止)。
蹊跷的是,关于刘建雄的以上所有判决裁定均未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规定》(2016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3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无期徒刑减刑有如下情形: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对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纵观此案,刘建雄从一个被判无期徒刑的累犯,服刑10年10个月后,竟然于2017年3月13日释放出狱,这是一个典型的个案,令人匪夷所思。因为中国现行的法律,并没有‘无期徒刑罪犯少于执行刑期十三年就被提前释放出狱’的规定。更何况,刘建雄是犯罪团伙主犯,还是一个累犯。”一名资深法官如是说。
原标题:河北保定一杀人犯被判无期坐牢10年后竟出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