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年初,黄晓明起诉了一个微博用户侵犯名誉,黄晓明胜诉,法院判决其向黄晓明道歉,并赔偿黄晓明精神损失费等共计6万余元。随后该微博用户通过微博向黄晓明公开道歉。
像这种样的案子,由于涉及到公众人物,很快为大家知晓,还有不少影响范围较小的,不为人关注。这也只是自媒体带来的民事侵权一个方面。有的更严重的,还涉及刑事犯罪。如涉及侮辱、诽谤。
在这个自媒体充盈的时代,给了大家极大的言论自由。人人都有机会公开发表言论,但在人人皆可发布信息的同时,也埋下了侵权的隐患,甚至这些平台已经成为谣言集散地。大家发表自已各种信息的途径极速增加。不实言论满天飞,有的是影响太小,一个言论很快被淹没。有的取证困难,没有进入法律程序。但也有些进入诉讼之中,给自媒体言论发布者带来不小的麻烦。
互联网让人人都是“发言人”,个个都有“麦克风”,这正是它的魅力所在。不过,目前很多自媒体沦为了公司之间竞争甚至恶意诋毁。逞一时的口舌之快,自媒体因为一点点利益招来官司缠身,可能还会丢失苦心经营的自媒体平台,根本上,还是中国人法律意识淡薄,绝大多数
自媒体没有法律顾问。
在推进网络法治化治理时,要实现有法可依、执法严格、立足人人守法。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一系列有关网络和信息安全的法律制度,为网络健康有序安全发展提供了有力保证。
法律制定后,执法就是网络法治化治理的关键。不让网络成为法外之地,必然要求依法惩治各种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只有所有人共同努力,加强网络道德教育,牢固树立法治观念和自律精神,才能建设一个健康、有序、和谐的网络空间。
自媒体,由于缺乏传统媒体的采编审核流程,完全靠媒体人的自己的经验与感觉。还有自媒体多属于个人行为,较少有公司运营。这把责任放得无限大。目前要引爆关注的点是越来越难。而且有些自媒体报光一些江湖大佬,惹上的官司,动辄起诉上千万。就算最终没有没有被法院支持,但吓得不轻。
要注意以下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 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全国人大会在《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六条第二款中规定:“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那么自媒体使用者如何注意法律风险控制?
第一、要注意有法律意识。随时注意存在的法律风险。对网络谣言要有一定的鉴别能力。
第二、引用他人文章应注意必要引用原则、引用部分要标明作者及来源。转发他人文章,也要注明来源。现在通过网络引用他人文章很容易,通过搜索,找到文章就可以复制粘贴。但要注意有必要才引用,而且要注意不要侵犯人家的著作权。引用的部分要注意按学术规范的要求,该用脚注,尾注这些形式的还是要用;
第三、使用图片要注明,特别是网络来源的图片。图文并茂可以增加文章的可读性,吸引读者眼球。但要注意《著作权法》的规定,摄影、绘画作品属于我国法律保护的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因为网文出来,要配个合适的图,本身也不容易。根据法律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应该经过他人同意,并支付相应的报酬。如果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有著作权的作品,则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评论他人注意界限,特别是针对具体对象的时候。公民有言论自由,自媒体人可以嬉笑怒骂皆成文章,但是这个自由是有界限的,即不能侵犯他人和国家的权益。
第五、文章不得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要符合社会主义道德。
其实这种例子并不少,只是有些对面不是公众人物,就不为大家所知。现在国家对自媒体的管控越来越严格,大家还是要注意下,以免麻烦上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