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快递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凭证,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凭证予以封存;
(五)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查封与违反本条例活动有关的场所,扣押相关物品,对信件以外的涉嫌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快件开拆检查。
第三十七条 【处理用户投诉和举报】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单位的联系方式,接受投诉和举报,及时核实、处理,并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7日内作出答复。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邮政企业以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处罚:
(一)设立分支机构未向所在地邮政管理机构备案;
(二)停止经营快递业务,未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并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