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也不是法外之地,胡言乱语小心惹官司。近日,广州白云区某小区一名业主因小区管理和业委会选任等矛盾,骂其他四名业主是“狗”被告上法庭。白云法院一审判决这名业主在小区公告栏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目前当事人已提起上诉。
微信群骂人惹官司
据其中一名业主甘某诉称,因存在业委会选任的矛盾,罗某在小区业主创建的微信群公然侮辱她是“狗”,罗某的侮辱行为,是公然损害甘某的人格,毁坏名誉,并向众多的第三人传播。甘某认为,因罗某的辱骂行为,自己在小区内受到重大的消极影响,于是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罗某立即停止侵权,在小区内以公告方式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罗某则辩称,作为聊天工具的微信,不是实名制,任何人都可以下载个人头像和修改名称,甘某,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微信使用人是当事人,且甘某所提供的截图内容中,并未出现“×××是狗”的辱骂字句。罗某认为,自己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法院判业主在小区道歉
法院审理查明,在该小区多个业主群中,以罗某真实姓名命名,且以其照片作为头像的用户均有发言,在其中一个群中,该用户上传了甘某的照片,并在传送照片后发送文字信息:“大家警惕这条狗,很老了,也很会咬人。”“每天发条狗上来”。
法院审理认为,对于上述微信用户是否是罗某的问题,上述微信均使用了罗某的同一私人照片作为微信头像,部分微信昵称中还包括了罗某所住楼房的编号、手机号码等信息。且上述微信在不同业主群中的发言内容,大多是从业主角度出发,就小区管理发表意见,符合罗某的身份及立场特征。现无证据证实有他人冒用罗某的姓名。因此确认上述微信用户就是罗某。
该院认为,在汉语语境中,称某人为狗是明显的辱骂他人的行为。该行为明显侵犯了甘某的名誉权。但鉴于并非当面辱骂,且非持续侵权,情节较轻微,范围较小,法院于今年1月中旬判决罗某在小区公告栏内以书面形式对辱骂一事赔礼道歉,其他诉请则不予支持。目前该案在二审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