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从2017年3月1日起,山东省将执行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按照新《细则》规定,拥有三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能在所在设区的市范围承揽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以及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工业、商业等建设项目的房地产开发,恶意拖欠工程款的企业,将不予批准资质核定申请。
同时新规在取消企业注册资本要求的同时,重新界定了各级资质企业的经营范围:
●一级资质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可在全国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级资质开发企业可在全省范围承揽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以及与其投资能力相当的工业、商业等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
●三级及以下资质开发企业则仅能在所在设区的市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可承担的住宅项目体量分别为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和10万平方米以下。
●暂定资质开发企业不得超过四级资质承担的业务范围。
另外,新细则有效期至2020年2月29日。2005 年3月8 日省建设厅发布的《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鲁建发〔2005〕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