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就石油天然气(含页岩气、煤层气)生产企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下列石油天然气生产建设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地质勘探、钻井、井下作业、油气田地面工程等施工临时用地;
2.企业厂区以外的铁路专用线、公路及输油(气、水)管道用地;
3.油气长输管线用地。
二、在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工矿区内的消防、防洪排涝、防风、防沙设施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用地,用于非税收优惠用途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
四、除上述第一条、第二条列举免税的土地外,其他油气生产及办公、生活区用地,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地方人民政府应按照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规定,确定工矿区范围。对在工矿区范围内的油气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其税额标准不得高于相邻的县城、建制镇的适用税额标准。
七、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国石油[3.56% 资金 研报]天然气总公司所属单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088号]、《关于对中国海洋石油[0.18%]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90)国税油发003号]同时废止。
对(89)国税地字第088号和(90)国税油发003号文件规定免税,但按本通知规定应当征税的土地,自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7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