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存在所谓的“最优金融监管模式”,符合实际、管用即可。更进一步说,我们现在讨论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表面上是在“体制模式”上打转转,其实是在“机构设置”上打转转,把体制简单地理解为机构设置。
唐双宁:金融监管改革不要在机构设置上打转
现在都在热议金融监管体制问题。所谓金融监管,就是国家金融监管当局以防范风险为目的,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对金融机构、金融业务以及相关当事人进行监督管理的行为。
按这个定义,1983年以前我国没有现代意义上的金融监管。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负责金融管理、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由此我国形成“二元银行”体系,人民银行开始履行金融监管职能。1992年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和作为证券委监管执行机构的证监会,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1998年,证券委与证监会合并组成正部级事业单位,统一监管证券期货业;同年成立保监会,统一监管保险业。2003年成立银监会,统一监管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综上所述,1983年以后,我国金融监管先后实行过“一行模式”、“一行一会模式”、“一行两会模式”和现在的“一行三会模式”。
而现行监管模式下,既存在“一行三会”都不管的真空地带,比如金融控股公司;又存在“一行三会”都在管的交叉领域,比如资产管理业务;也存在各管一段的领域,比如网络金融;还存在由非金融管理部门管理的行业,比如由商务部门监管的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为加强监管协调,“一行三会”还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和监管协调机制。
从国外情况看,金融监管模式也是五花八门,并且不断修补,力求符合本国实际。以美国为例,2008年金融危机后,美国对金融监管架构进行了改革,目前在联邦层面有美联储、货币监理署、证监会、联邦保险办公室、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等监管机构,在州层面有各州的银行、证券和保险监管机构,形成了既有联邦监管机构、又有州监管机构的“双线多头”共管模式。
目前,从我国金融监管机构设置上看,选择无非是一行模式和一行N会模式,一行N会模式还可细分为五种:一行一会甲模式(央行+金监会)、一行一会乙模式(央行+证监会)、一行两会模式(央行+金监会+证监会)、一行三会模式(现行模式)和一行四会模式(另成立“三会”职能以外的对其它金融机构和业务进行监管的部门)。
“一行模式”的好处是效率高,不用几个部门协调,央行既管货币政策又管监管,实在不行可以直接拿钱;问题是监管任务重,容易顾此失彼,力度受影响。“一行N会”模式的好处是专业分工细致,监管力度大;问题是效率受影响。
有人会说,实行“一行模式”的时候中国金融业比较简单。其实稍懂历史的人都知道,上世纪九十年代的情况一点也不简单,要不然为什么当时要“治理整顿”?为什么央行要提出“职能转换”把工作重点转到监管上来呢?
如此说来,不存在所谓的“最优金融监管模式”,符合实际、管用即可。更进一步说,我们现在讨论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表面上是在“体制模式”上打转转,其实是在“机构设置”上打转转,把体制简单地理解为机构设置。
实际上,“体制”的完整定义应当是“能够调动人的积极性的机构、制度与技术安排之总和”。任何体制模式,都离不开人的能动性和创造性,考虑监管体制不能忽视“人”的作用。去年我曾提出“人本经济学”的概念,意在强调人的因素。既然没有最好的模式,就要选“最合适的人”。人与体制搭配得好,就是最好的模式。也可以我们现在对国企的股权管理模式为例。目前国企管理大体可以分为实体国企的“国资委模式”和金融国企的“混合模式”(财政部、中投等)。哪种模式更好?很难下定论。同一模式下,因人的不同而效果大异的情况并不鲜见。
同样,金融机构经营管理又何尝不是如此?我实在不好说光大集团的例子。这十年来,光大集团的经营管理模式和针对光大的监管模式并未改变,但由于班子的调整和党建工作的加强,实现了由资不抵债、濒临破产到世界500强的飞跃。
当然,光大的例子我认为也可能是哲学意义上的“否极泰来”或“物极必反”,到了该发生变化的时候了。我在2015年光大重组改革完成后曾正式明确“四点共识”,其中第一条就是“光大取得的成果是几代光大人的共同努力”。这个不是“装样子”,确实是心里话,因为有前人的探索,才有后人对道路再选择的机遇。所有人都不容易,都做出了贡献。但这也说明,经营好一个企业既要靠体制也要靠人。金融企业经营管理是这样,金融监管不也是这样吗?我今天说这个话,目的是建议监管改革不要仅仅在机构设置上打转转,还要考虑体制因素,人的因素,人的主动性、能动性、创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