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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击痛点 ,《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安全和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出台!

2018-09-18 来源:  作者:
摘要:  《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安全和服务管理办法(试行)》一出台就受到了广泛关注,我国的健康医疗大数据发展现状如何?这一办法是否能解决行业痛点?  一、国内智慧医疗建

  《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标准、安全和服务管理办法(试行)》一出台就受到了广泛关注,我国的健康医疗大数据发展现状如何?这一办法是否能解决行业痛点?

  一、国内智慧医疗建设取得阶段性胜利

  近年来,健康医疗大数据政策频出,从最初明确其定义,到国务院将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纳入国家大数据战略布局,健康医疗大数据的战略地位在短短几年间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在众多健康医疗大数据相关政策中,其中比较著名的是2014年国家卫计委制定“46312”工程,即建设国家级、省级、地级市、县级4级卫生信息平台,依托于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支撑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管理、计划生育、综合管理等6项业务应用,构建电子监控档案数据库、电子病历数据库、全员人口个案数据库3个数据库,建立一个安全的卫生网络,加强卫生标准体系和安全体系建设。

  截止到2015年,伴随十二五规划告一段落,三大数据库建设取得了阶段性胜利:初步建立覆盖13.7亿人的全员口信息电子健康档案,基本实现了常住人口监测、流动人口服务的管理;基本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立电子病历数据库;建立27个省市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并且与国家初步实现了连通,逐步建立了医疗机构、医生、护士注册数据库,同时也逐步建立涵盖艾滋病、结核病等22个病传染病的疫情网络直报系统,基本建立中医药服务新农合跨省结算、实验性疾病的监测系统、国家药品供应保证综合管理系统等。

  二、当前建设医疗大数据所面临的核心问题

  虽然我国由上之下在大力推动医疗大数据及信息化建设,也取得相当成效,但现状仍不尽人意,还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1 、健康医疗大数据领域的法律体系亟待完善,安全与隐私缺少保障

  对于健康医疗数据,目前无论是主管部门还是卫生计生机构,大都把注意力放在如何保障信息系统及系统内信息的安全,目标是使信息或信息系统免受未经授权的访问、使用、披露、破坏、修改、销毁等,也就是保障信息安全中经典的CIA三性:保密性(Confidentiality),即信息不被泄露给未经授权者的特性;完整性(Integrity),即信息在存储或传输过程中保持未经授权不能改变的特性;可用性(Availability),即信息可被授权者访问并使用的特性。然而, 现阶段在数据共享、开放、利用的规则层面,我国同样没有太多的考虑和制度设计。卫计委于2014年印发的《人口健康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是目前现行的关于健康医疗数据方面最权威的规定,其中第十三条、十四条对数据共享和开放只做了原则性表述,但对于具体实施细则没有进一步解释。

  总之,目前的法律体系尚不能很好的解释和界定健康医疗数据的权属问题,特别是医疗数据的所有权,导致实践中存在健康医疗数据的所有权到底属于患者个人还是医院的争议。健康医疗数据权属的模糊性,一方面掣肘着健康医疗数据的授权使用,另一方面也给患者的个人信息权保护提出难题并埋下了隐患。

  2 、医院内数字孤岛丛生,数据共享与互联互通存在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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