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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陇南公安局原副局长挪用公款100万获刑12年

2014-04-17 来源: 每日甘肃网 作者:徐俊勇 作者:
摘要: 2007年7月,王志强带队在白银有色金属公司成县厂坝铅锌矿整顿矿区秩序。就是这次平常的任务,让王志强在整顿矿区秩序中一步步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时隔两年,2009年7月31日,王志强被刑事拘留,8月11日被依法逮捕。整顿矿山虚报冒领35.6万

2007年7月,王志强带队在白银有色金属公司成县厂坝铅锌矿整顿矿区秩序。就是这次平常的任务,让王志强在整顿矿区秩序中一步步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时隔两年,2009年7月31日,王志强被刑事拘留,8月11日被依法逮捕。

整顿矿山虚报冒领35.6万

2007年7月,根据安排,由时任陇南市公安局副局长王志强带队,前往白银有色金属公司成县厂坝铅锌矿去整顿矿区秩序。为此,陇南市政府给市公安局拨付办案经费10万元,经市政府协调,不足经费由厂坝铅锌矿报销解决。然而在整顿期间,王志强从厂坝铅锌矿报销共计48万余元,其中35.6万余元由王志强占有。

这35.6万元巨款是如何被王志强占为己有的?

经调查,王志强向成县公安局的杨某提出借张银行卡倒账,同年7月3日,杨某在成县建行营业部用个人名字办理了一张银行卡,交给王志强使用。王志强安排陇南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的汪某从其保管的资金中给整顿专案组借款10万元,汪某于7月3日将10万元打入杨某所办的银行卡中。在整顿期间,王志强还安排以汽车修理费、招待费等名义,先后五次从厂坝铅锌矿报销共计48万余元,其中20余万元由厂坝铅锌矿办公室工作人员王某转入王志强保管的杨某银行卡中,汪某还以现金方式将6万余元交给王志强。

就这样,一次次现金转入银行卡,导致报销费用中的35.6万余元流入王志强手中。2008年1月21日,王志强将杨某账户中的34万元转入自己的建行卡中。

在庭审证据中,王志强的建行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2008年7月14日从杨某银行卡转入的34万元,连同该卡上又存入的资金,共45万元又转入到王志强的另外一张银行卡,进入王志强中信建投证券有限公司兰州市金昌路证券营业部账户。

庭审中,王志强承认“这钱是交给我了,35.6万元除缴税和自己一些垫资以外,剩余大概有30万元归我自己使用,我最后用来炒股了。”

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100万

2007年12月初,陇南市第三建筑公司经理何某因资金紧张,向时任陇南市公安局副局长的王志强借款,王志强利用分管陇南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的职务之便,安排治安支队民警任永杰(已判刑),于12月6日将任永杰保管的治安支队在成县办案期间收取的保证金等资金100万元,通过转账方式借给陇南市第三建筑公司使用,直至2008年4月9日归还,时间长达4个月。

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王志强负责整顿矿山秩序期间,挪用公款100万元给陇南市第三建筑公司,数额巨大,超过3个月未还,构成挪用公款罪;利用带队整顿厂坝铅锌矿秩序的职务之便,在整顿矿山期间,虚报冒领整顿经费35.6万余元,据为己有,构成贪污罪。

2012年12月20日,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王志强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王志强的案件宣判后,在同事中引起了不小的震动。

据其同事回忆说,王志强被刑拘的消息传开后,同事们很惊讶,认为这个人平日很随和,见到下属会主动打招呼,为人处世很低调,他怎么会走上犯罪的道路呢?

和王志强一起共过事的同事说,王志强1957年出生,参加公安工作比较晚,但在公安工作中,他还是凭借自己突出的工作能力,得到了组织的认可,先后任职武都区公安局政委、宕昌县公安局局长,在业务中他是一位能力很强的领导。该同事分析说,导致王志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极有可能是因为炒股。

终审判决数罪并罚获刑12年

在该案一审宣判后,王志强不服,提起上诉。

2013年9月10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该案。该案庭审持续6个小时,未当庭宣判。

二审庭审时,王志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他以自己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进行自辩。

省高院审理后认为,王志强利用职务之便,以个人名义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构成挪用公款罪,且数额巨大;将公款私自截留,归个人使用,构成贪污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均应依法惩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准确,对王志强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处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鉴于王志强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

2014年2月,省高院二审落槌,依法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被告人王志强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的部分;撤销一审判决中“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的部分;判决王志强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

2014年2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二审判决,陇南市公安局原副局长王志强因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30多年前,做过煤矿工人的王志强进入公安机关工作,之后陆续担任过陇南市各分县局政委、局长等职。2002年,他被任命为陇南市公安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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