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太,人在珠海,但银行卡上的4万元存款却在长沙分8次被取走。最终判决,银行被判赔八成损失。
人在珠海,但银行卡上的4万元存款却在长沙分8次被取走,这件“闹心事”发生在一位年近八旬的俞老太身上。昨日,记者从珠海市香洲区法院获悉,该院对这起借记卡被盗刷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银行被判承担储户80%的损失。
事发:四万存款不翼而飞
2010年5月,八旬老人俞某在某银行存款5万元,并办理了一张银行储蓄借记卡。俞某曾于2014年9月4日在银行取款1万元。2014年11月25日,俞某到银行自动取款机取款时发现账户余额少了4万元。经核对,俞某卡上的4万元于2014年11月18日、19日分8次在湖南省长沙市被取走。俞某当即向珠海市公安机关报案,但损失款项一直未能追回。俞某认为,银行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把银行告上了法院,索赔4万元。
抗辩:银行辩称无过错拒赔
该银行辩称,基于“借记卡”密码的私密性及唯一性,依约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故交易后果应由俞某承担。俞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卡内金额被他人盗刷,无法排除其自行使用银行卡或将银行卡和密码移交给他人使用的情形。
同时,银行认为其计算机系统工作正常,没有出现任何故障或被他人破坏致使俞某款项被盗取的情况。银行在双方之间的储蓄合同关系中未出现任何过错或违约情形。
判决:银行被判赔八成损失
案经审理,香洲区法院认定俞某与银行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负有保障客户借记卡内存款安全以及依客户要求支付存款的义务。俞某陈述其不懂得操作ATM机,符合时下大部分老年人对ATM机不熟悉操作的情况,且在案件事发时,俞某居住在珠海,作为一名年近80的老年人,到外省在两天内分8次频繁取款,也有违常理。但俞某也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和密码的义务,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法院最终判令银行承担80%的赔偿损失责任,俞某则自行承担20%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