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目前了解的情况看,该车的原车主不用承担什么责任。”江苏省律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雪松认为,从所有权来看,这辆车应属于车辆行驶证上的登记所有人,但根据《物权法》规定,因车辆导致了相应后果,如果法律规定需要承担责任的,应由该车的实际使用者来承担。“这辆车停放的位置是开放场合,所以车辆的实际管理者就不能留下安全隐患,更应该尽到谨慎管理的义务。”张雪松认为,不仅该车的实际管理者,两个孩子的家长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张雪松解释,这两个小孩只有几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父母应承担全天候的监管责任,不能让孩子离开他们的视线,他们未完全尽到这样的义务。所以,父母也有一定的责任。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北京银座幼儿园沂水石良社区分园的刘园长用自己的私家车,将年仅3岁半的小诺从小诺家接走上学。到幼儿园后,园长刘某将孩子遗忘在车中。直到当日下午5时才被发现,发现时孩子已经死亡。“车内温度有七八十度,发现时孩子的尸体有臭味,身体像被蒸熟了一样”。图为女童生前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