憨牛网觉得,对于专利律师而言,专利权评价报告一定不陌生,因为在很多场景下都会使用到专利权评价报告,如请求人要对一个实用新型案件申请宣告无效时,在证据检索之前,专利律师一般都会先看一下该案件有没有对应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若查询到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中的证据是有利于请求人的,此时,憨牛网认为可以将专利权评价报告中的证据作为无效的证据进行使用,以及在专利权评价报告中的证据的基础上进行优化检索。
产生专利权评价报告的驱动力
之所以会存在专利权评价报告,主要是因为中国的审查制度。在中国,憨牛网小编了解到,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在授权阶段是不需要经过实质审查的,也就是说,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只需要通过形式审核就可被授权,如只需要审查专利是否符合授权客体,涉外案件是否委托了国内的代理机构等诸如此类的明显缺陷,并不需要审查专利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因此,这样的审查制度则会导致这两种类型的专利即使被授权,也是不稳定的。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自专利被授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该专利无效,那么,这些没有经过实质审查的专利,后续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较大。
专利权评价报告与专利无效的关系
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官方给出的,那么能否用此报告直接去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直接无效案件或者维持有效?
憨牛网:答案是否定的。
憨牛网认为,在实际工作中,专利权评价报告中的结果与专利无效的结果可能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以下两种情况都比较常见:
1、专利权评价报告中的专利权维持有效,但是无效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却宣告专利无效;
2、专利权评价报告中的专利权是无效的,但是无效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却将专利维持有效。
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其它作用
为了打好有准备的“仗”,专利权人在“打仗”之前可以评估已授权的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的稳定性。但憨牛网提醒大家,这并不表示专利权评价报告只能用在“打仗”之前,在“打仗”之中或者“不打仗”的时候也是可以用的。在实际工作中,专利权人提起诉讼之后,被告一般都会对该专利提起无效请求,此时,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
针对这种情况,专利权评价报告就会发挥它的作用——原告可以向法院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若原告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事由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也就是说,专利权评价报告在诉讼中具有阻止案件中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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