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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官官相护维权难,正义流泪意志坚

2019-07-23 来源:  作者:
摘要:临淄市民韩玉芬、王富军(以下简称举报人)向媒体实名举报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公安局不作为、举报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张传峰贪赃枉法、临淄区人民法院和淄博市中级人民法

临淄市民韩玉芬、王富军(以下简称举报人)向媒体实名举报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公安局不作为、举报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张传峰贪赃枉法、临淄区人民法院和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枉法裁判、淄博市临淄区纪委袒护赃官。

举报人举报资料主要内容如下:

1、有人盗走法院查封物资,公安局竟然不立案

2011年1月1日,举报人与山东耀星塑料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耀星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协议”协议约定:举报人购进原材料后,耀星公司负责加工,加工费抵顶欠举报人的借款。依据法律规定,在此情况下,原材料和加工所得的产品所有权属于举报人。

2011年11月,举报人在耀星公司加工了部分产品,没等举报人向外销售该批货物,耀星公司的债权人王秀莉就诉讼保全了耀星公司的设备和厂内属于举报人的所有物资(审理案号:2011临民初字地2370号,后来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案号2012临执字第946号),举报人的该批物资市场价值260万元左右。王秀莉保全申请了70余万元,但是法院却查封了一百多万的设备和价值260万元的产品。

此后,举报人向查封该批物资的审理法庭多次反应,一是不应当查封属于举报人的产品,二是查封额明显超标。但是法庭工作人员一直推脱不给予答复。

更没想到是,2011年12月3日,有人在耀星公司将厂内所有设备、产品擅自盗走。举报人立即到临淄区公安局报案,公安局在接到报案后答复:应当找法院解决。举报人要求公安局出具不予立案书面文件,公安局拒绝出具。

后经举报人打听,系临淄人丁昌海将上述查封物资擅自盗走,举报人将此信息传递给临淄区人民法院,法院答复:已经询问了丁昌海,丁昌海承认拉走了全部的设备和产品,设备下落不明,产品全部拉到临淄区辛店办事处苗佑华厂内,被丁昌海抵顶了40万元欠款。举报人要求法院向公安局报案,惩治丁昌海,法院答复:丁昌海将40万元交到了法庭,法庭认为丁昌海态度好,不予追究责任。举报人主张产品价值260万元,法庭说无法确定。举报人要求鉴定产品价值,法院不予理会。

事情至此,举报人通过熟人朋友多处打听律师、法官、公安等关系,终于搞明白了事情的原由:临淄区法院副院长张传峰给丁昌海出主意,指挥丁昌海盗走被查封财产后,以220万元销售给苗佑华,合伙分赃。对于设备销售到哪里?举报人截止今日,尚未打听出来。

2、临淄区法院法官宋元刚、张英斌不能秉公办案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举报人一面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一面启动了执行异议程序,举报人先是在王秀莉申请执行的2012临执字第946号案件中提出了书面异议,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书面异议后15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但是,举报人足足等了664天,才收到裁定,裁定驳回异议。主审法官宋元刚超审限办案,应当追究工作失职责任。

此时,已经到了2014年,举报人依据法律程序继续维权,向临淄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案号为2014临民初字第2259号。临淄区法院主审法官张英斌将该案提到了审委会审议,并告知举报人,审委会认为产品所有权应当属于举报人,但是张传峰等人不同意,法官只能判决举报人败诉。对前述事实,如果主审法官不承认,举报人可以拿证据与该法官对质,上级部门也可以亲自区调取审委会记录。举报人提供证据如果虚假的话,举报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3、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胡静不能秉公办案

随后,举报人上诉至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举报人向法庭提交了一系列证据证明被查封产品属于举报人,但是到最后,还是主审法官胡静告诉举报人,临淄区法院张传峰找到中院领导和同事,要求胡静判决举报人败诉,胡静对举报人说:“一看这个案子就有问题,张传峰和法院的领导来找我,我不能为了这个案子,在法院没法待了”于是胡静判决举报人败诉(案号201603民终147号)。前述事实,如果胡静不承认,举报人可与胡静当面对质。举报人亦有证据在手。

此后,举报人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不予受理(案号2017鲁03民申5号),申请淄博市人民检察院抗诉不支持(淄检民监【2017】37030000067号)。淄博市检察院在是否考虑抗诉的过程中,从临淄区法院调取了部门案卷资料,资料中包含临淄区法院法官询问苗佑华的笔录,笔录中苗佑华承认丁昌海将一批货物拉到了他哪里,法官告知他,此批货物系查封物资,不得擅自处理。举报人依据这份笔录要求淄博市检察院督促临淄区公安局立案侦查,淄博市检察院不予理会。举报人拿笔录直接到临淄区公安局,要求公安局立案,再次被拒绝。

4、临淄区纪委····袒护法院恶霸

此时,举报人的维权之路已经走到了2018年。为维护合法权利,举报人还曾经去过临淄区纪委,纪委工作人员····答复举报人:临淄法院说跟举报人达成了一致,举报人签字同意丁昌海将产品擅自处理。举报人要求纪委组织当面对质或者核实签字真伪,纪委工作人员说举报人无权要求。我的苍天呢,大地啊,我作为举报人能有什么权利?你们纪委调查个啥,对方说什么是什么,都不需要核实真伪吗?请问,中央纪委是这样教你们临淄纪委办案的吗?想想这些工作人员的恶劣态度,举报人怀疑自己回到了封建社会,真是不知道自己到底还有什么权利了!

上述千辛万苦的历程,举报人不想再过多描述,大家随便猜想一下,也能体会到举报人经历的艰辛。也许大家没有时间深入的看这些事情的来龙去脉,那么就一件小事,大家评评理,法院查封的东西,被人擅自盗走处置了,公安为什么不立案。难道就因为临淄区法院副院长张传峰出面协调?难道就因为张传峰父亲曾任淄博市副市长?

5、张传峰当众威胁临淄区法院副院长郑传峰,威胁临淄区法院纪检组组长高海锋

举报人试图将事情的经过说的最简单一点,但是8年中经历的艰辛太多了,这8年的时间已经把举报人逼到了神经病的边缘。时至今日,多亏还有很多善良正义的朋友、亲人在鼓励我。

在临淄,张传峰的名声之坏,已经到了恶贯满盈的地步。临淄地区众多百姓都掌握张传峰的罪状,光是举报人听说的就不下·····起。即使是临淄区法院的同志,说几句应当秉公办案的话,张传峰都能公开拍桌子,威胁要撞死得罪他的人。

最后,不再多说,既然是实名举报,上述内容如有半点虚假,愿意承担法律责任。我们的举报若有人管,我们可以笑着到中央电视台跟贪官质对!若没人管,我们可以哭着继续申诉!

媒体接到韩玉芬、王富军举报后。联系了两人,两人称: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准备接受申诉,口头答复再开一次庭,通过开庭最终裁判产品是否属于举报人所有。对此,媒体希望法院能认真再审该案,不能让个人关系影响法律公正。

对于临淄区公安局不予立案一事,媒体法律顾问认为:法院查封的物资,在依法拍卖变卖强制执行前,仍然属于原所有权人,所有权人由报案权利。擅自盗走法院查封物资已经触犯国家刑法。媒体将根据案件进展,考虑进一步采访举报人提及的有关办事机关。

本文来源:http://www.bianzhan.cn/news/shenghuo/minsheng/587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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