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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私了”待遇大幅缩水 法院最终判协议无效

2017-09-07 来源:  作者:
摘要:  人在职场,难免受伤。工伤保险的出台就是为了给广大的劳动者,同时也为用人单位共同撑起一把保护伞。  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受了伤,用人单位就应该及时

  人在职场,难免受伤。工伤保险的出台就是为了给广大的劳动者,同时也为用人单位共同撑起一把保护伞。

  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受了伤,用人单位就应该及时替劳动者申请工伤事宜,可现实生活中,总有那么些人在工伤发生之后选择私了。

  正如我们今天要讲到的这位侯女士,在公司门口受伤,构成八级伤残,原本可以享受7.6万元的工伤待遇,可跟单位“私了”了,险些被单位用2万元给糊弄过去了……

  工伤构成八级伤残 公司要拿2万块私了

  话说那天侯女士像往常一样去公司上班。哪知到了公司门口,却意外受伤。受伤后,侯女士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前前后后,折腾了小半年,总算出了院,但却留下了永久的伤害。经劳动部门认定,侯女士的工伤构成了八级伤残。

  这下,单位对这个结果显然是不满意了。于是,侯女士与单位之间展开了近两年的折腾。

  或许是“战况”拖得太久,侯女士竟然在仲裁期间接受了公司的“私了”。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公司一次性支付侯女士工伤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赔偿款共计2万元。

  赔偿数额太低显失公平 “私了”协议被判无效

  对于一个八级伤残的工伤而言,2万元实在是太少了。侯女士随后就后悔了,又申请了仲裁,要求公司给付相关工伤待遇。

  公司手里攥着双方签订好的“私了”协议,自然不肯再额外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及时、足额给付侯女士相关工伤待遇系其法定义务,该义务系强制性民事义务,非经法定程序及法定事由不得免除。

  尽管双方曾经签订了调解协议,但当时因公司对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侯女士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尚未最终作出。此时,侯女士尚不清楚其伤残等级程度从而无法正确判断其工伤待遇。在此情况下,侯女士签订的协议并不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

  侯女士法定应得的工伤待遇应该是76742.4 元,而公司给的2万元不足应得的30%,数额明显过低,显失公平。

  基于以上种种,法院最终判决他们的“私了”协议无效。公司需依法给付相关工伤待遇。

  30日

  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的时限

  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

  1年

  单位未提出,个人提出工伤认定的时限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私了协议,如何判断协议的效力?

  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彭振华律师表示:按照法律规定,职工受伤,单位应该及时在30日之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在现实中,有的单位为了降低工伤指标,有的员工抗衡不了单位的强势地位,也可能是劳资双方为了较快解决问题,各种所谓的赔付协议并不罕见。

  判断此类“私了”赔付协议是否有效,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述案例就是一个典型的“显失公平”情形,因此法院最终判决“私了”协议无效。目前,法律对“显失公平”没有明确的标准,实践中可以参考法定赔付标准的70%进行判断。

  此外,提醒大家注意的是,一旦签订了工伤“私了”协议,劳动者如果认为存在问题,需要通过司法渠道来进行效力确认,这无疑会给维权带来很多麻烦。而“私了”协议的内容也会对裁审机构的最后判决产生影响。

  彭振华律师强烈建议各位,假若不幸遭遇工伤,切记走正常工伤待遇申请流程,切莫轻易私了,否则吃亏的肯定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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