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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警务化管理是解决执行难的重要途径

2017-04-18 来源:  作者:
摘要:瀍河法院执行局局长 杨伟涛 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是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最终实现的最后一道防线,生效的法律文书只有得到及时、公正、高效的执行,才能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

瀍河法院执行局局长 杨伟涛

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是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最终实现的最后一道防线,生效的法律文书只有得到及时、公正、高效的执行,才能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近年来,“执行难”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尊严,而且影响着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的发展。在新的形势下,作为在一线工作的执行法官,笔者认为,执行警务化是解决目前“执行难”,保障生效法律文书得到切实执行的重要途径。

 

     所谓执行工作的警务化,主要指的是执行实施权的警务化,指的是在实行执行权裁执分离的前提下,将执行实施主体由法官变更为执行司法警察,以强化执行工作的机动性、武装性和威慑力,从而建立起高效灵敏的执行实施权运行机制,最终使案件执结率大幅提高,达到执行案件收结案良性循环。即执行工作警务化,实质上是指执行实施权由司法警察行使。

瀍河法院执行局围绕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提出的“一性两化”指导思想,率先在河南省推进执行工作警务化。执行工作的警务化,主要指的是执行实施权的警务化,是在实行执行裁、执分离的前提下,将执行实施主体由法官变更为执行司法警察,以强化执行工作的威慑力、武装性和机动性,从而建立起高效灵敏的执行实施权运行机制,最终使案件执行到位率大幅提高,达到执行案件收结案良性循环。

瀍河法院执行警务化的具体作法如下:

    ①法警大队由院党组成员、执行局长杨伟涛分管,便于统一组织安排警力。

    ②执行实施均由司法警察完成,并对21名法警(含辅警)实行编队管理,在执行局成立两个执行司法警察中队,四个班,对应执行局四个组,即执行一组、二组、三组,综合组。各组均有一名法官担任审判长,一名正式法警担任执行长。

    ③司法警察大队除值庭、押解工作外,优先协助执行工作。

    ④执行装备警务化,为执行司法警察配备警用装备,执行法记录仪,对讲机及防卫性武器等。

    执行警务化有如下几个特点:

    第一,主体的特定性。执行权分为执行命令权,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执行实施权的主体特定,只能是司法警察,其他法官及司法辅助人员均不能行使。

    第二、威慑性。执行工作中,由于行使执行实施权的法官穿西服,并没有震慑性。执行实施权由司法警察行使,保障了执行工作的威慑力。

    第三、有限性。执行权分为执行命令权,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执行工作警务化,并不是指执行命令权,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均由司法警察实施,而是执行实施权由司法警察行使。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参与执行”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司法警察所承担和担负的基本任务之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所担负的职责是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赋予并确定的,具有法律上的严肃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七条第(六)项规定,司法警察“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的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条也明确规定:“必要时应由司法警察参加。”按照上述相关法律规定,可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参与执行,不仅仅是司法警察所承担和担负的一项基本任务,更是所担负的职责。

    3、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参与执行”是解决“执行难”和化解社会矛盾的需要。在新的形势,新的历史条件下,执行工作更加纷繁和多变,同时加上执行工作人手又少,另外经常还会出现涉及面广、对抗性大的热点、难点案件,这就更需要司法警察的参与执行,参与实施搜查、查封、扣押财产、拘留等措施,及时发挥作用,可以及时制止一些不法行为,一定程度上可以克服执行的难度,克服“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查,协助义务人难求”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司法警察的参与执行是非常必要和及时的,也是迫切。

    4、执行工作的警务化增强了强制执行的威慑力。在大多数人心目中,警察是国家权力的象征,是国家强制性的集中体现,他威严而有震慑力,虽然这种思想不是一种成熟的法治理念,但中国多年来的习惯没有消失。目前,执行员着法官制服,他们文官的装束与其执行的强制性截然相反,不易被群众认可,增加了执行难度,而实行执行警务化正好解决了这一问题。司法警察在执行过程中,与执行法官相配合,身着人民警察制服,佩带警械警具,并依法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从而使司法警察无论在精神或实际上都具有打击犯罪、威慑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的作用。

    5、执行警务化有利于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司法警察作为法院的一支武装力量,具有反应快,机动性强、装备先进等特点。做到了上下级法院于一体,并能通过统一调警,迅速集结、集中力量,真正做到了“统一管理和协调体制”。 同时,还能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干部法制观念淡薄,经常仅仅从地方和本部门的利益出发,向当地的法院施加压力,不协助外地的法院执行,偏袒债务人。实施执行警务化后从理论上说可以减少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瀍河法院司法警察实行的是“双重领导、编队管理”的体制,执行机关将成为相对独立的机构,纵向的领导关系将使得下级执行机关只听从上级的指示,而不受地方或者部门的利益的干扰;横向的联合关系,将促使各地方的执行机关相互配合,从而减少相互推诿的现象。从这种意义上说,执行警务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有利于全国各地的执行机关协调开展执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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